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华侨大学日本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组成成员:本会由在日华侨大学校友为主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热爱华侨大学,热爱祖国,和睦互助,团结进步。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各种会员间的各种联欢交流及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推进本会与母校华侨大学以及其他国内及海外团体的各种交流活动及友好交流
第三章 会员条件
第六条 拥有日本中长期(六个月以上)有效居留资格(含日本国籍和有效签证)的华侨大学校友(华侨大学师生、客座教授、终身教授等)
华桥大学学生出身的校友,是指正式录取的学历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全日制学制的须实际入学并实际上课一个月以上,在职(社会人)学制的需入学并实际上课六个月以上。已毕业或正式办理中退退学手续者为正会员,第一次华侨大学在校生为准会员。在校生准会员毕业后或正式办理退学手续后,自动转为正会员
六个月未满的非学历培训班等不拥有会员资格(2019年2月28日之前已入会员作为特例承认,2019年2月28日以后的不再拥有新入会资格)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
第八条 个人自愿申请,并得到本会协商会(理事会)同意。
第九条 对触犯中外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本会有权予以退会退群群除名。有争议时提交协商理事会表决决定
被退会退群者拥有申诉权力,获得20名会员签名担保可以再入会入群。出现重大争议时由提交校友会表决,以多数票决定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正式会员拥有对本会组织的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准会员拥有表决权但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足正会员资格后,拥有正会员同等各种权利
第十一条 有权自愿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拥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母校和本会的声誉
第五章 运营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校友会群表决等同)。下设协商会(理事会)为本会日常运营执行机构。
理事会可设置 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或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干事(理事)等。另设监查若干名
协商会(理事会)下设可视情况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 华侨大学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出身的原教师或教师,可选任以上任何职务
非华侨大学学生出身的原教师或教师,原则上不选任会长或副会长职责,可担任监查。
华侨大学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出身的原教师或教师,可选任以上任何职务
第十六条 本会于2015年5月6日在日本东京华侨会馆正式成立
第十七条 本会协商会(理事会)一届任期三年,经选举可连任。会长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 本会协商会(理事会)理事会经过本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六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包含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或个人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重大支出由协商理事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状况,需定期在协商会(理事会)或校友会群里里公布支出明细和相关票据,接受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协商会(理事会)理事会提交校友会群或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协商会(理事会),有争议时提交校友会群或会员大会公开表决,依多数同意原则。校友会群表决时间不少于72小时。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由本会置协商会(理事会)酌情处理,必要时提交校友会讨论表决决定(完)